Microsoft | Oracle | Adobe | WPS|成都腾云伟业|

【官网】成都腾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软件正版化服务商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国家版权局-企业使用家庭版

本文转载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官网链接地址: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509/256222.html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涉嫌侵害软件著作权为由,把宁波某大型模具制造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由于该软件在汽车、模具等制造行业广泛使用,该案引起相关行业人士高度关注。

近年来,随着国外软件巨头加紧诉讼维权的步伐,宁波全市法院受理的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大幅增加。宁波中院的统计显示,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的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同比增长了119%,诉讼标的额高达2950余万元。同时,软件公司打击盗版的重心,也从软件开发商向终端用户转移。

侵权形式一:企业使用家庭版

A公司是宁波一家拥有16000余名员工的大型控股公司,而其仅向微软购买过5套正版Windows XP软件。微软公司经过调查后发现,A公司不仅使用了侵权的Windows XP系统软件,还未经授权使用微软公司3种系列软件,故诉至宁波中院,要求A公司停止使用侵权软件并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公司电脑中的盗版Windows XP软件是少数员工个人安装的,该公司部分电脑预装了正版Windows OEM版操作系统。

微软公司认为,即使涉案软件确系员工个人安装,但被告合法购买、使用的正版软件数量与其办公场所实际使用的电脑数量严重不符,企业没有尽到监督管理义务。即使部分电脑预装了正版操作系统,也属于家庭普通版,有别于Windows专业版操作系统,故被告的做法仍属于未经授权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的行为。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一次性向微软公司采购多套正版系统软件,并赔偿微软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侵权形式二:超过试用期仍在使用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设立的企业,是“MDaemon”系列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2013年10月,该公司发现B公司网站服务器正在使用“MDaemon12.5.7”版本软件,但在其全球销售网络上均未见该公司的购买记录。

奥托恩姆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B公司则辩称,该公司使用的是奥托恩姆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免费试用版软件,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正版“MDaemon12.5.7”软件发布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软件具有30天试用期限。被告B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该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且使用时间已超出30天试用期,已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侵权形式三:使用专门软件不可能不知情

CATIA系列软件是一款广泛应用于飞机、汽车、轮船等制造行业的工业设计软件。2014年6月,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法国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现C公司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明确要求应聘者能熟练使用CATIA系列软件,但事实上C公司并未向达索公司购买过该软件。达索公司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发现C公司办公使用的电脑中安装了8套未经授权的CATIA软件。据此,达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C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C公司辩称,其在法院保全之前并不知道安装的软件为盗版软件,该软件可能是供应商安装的,被告对此不知情也未实际使用。达索公司则认为,结合其在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及法院证据保全的情况,作为该特定行业的制造企业,C公司对涉案软件应该是熟悉的,该辩称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C公司一次性向达索公司采购一批CATIA软件,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侵权形式四:办公电脑装软件不是为教学

磊若软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软件企业,Serv-U软件是该企业的软件产品,该软件是FTP 服务器软件之一。2013年8月,该公司通过Telnet系统命令远程访问D公司网站服务器,该服务器自动应答反馈出现“Serv-U FTP server v6.4”的代码网页。据此,磊若软件公司发现D公司正在使用涉案软件,并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磊若软件公司认为,D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D公司则辩称,该软件仅供员工个人学习使用,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然而,D公司在办公电脑上安装涉案软件,系商业目的使用,显然其合理使用的抗辩并不成立,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地址: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509/256222.html


https://cdtcloud.com/upload/202006/1592797575.jpg
Powered by MetInfo 6.1.0 ©2008-2024 www.metinfo.cn